规避“限购令”购房有风险

时间:2016/11/20 浏览量: 1654

近几年来,为了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来规范房产市场,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为限贷和限购,最为严厉的莫属于限购令。

“限购令”出台后,部分购房人受“限购令”限制不具备购房条件,但由于存在购房需求,仍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试图通过借名购房、虚拟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赠与等方式来达到购房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而且给双方带来交易风险,容易产生纠纷,由此诉诸法院寻求解决的此类案件也呈上升态势。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法官通过办案提醒:规避“限购令”购买房产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不仅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一旦败诉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该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承办的一宗案件。

2011年2月12日,原告赵某惠与被告代某芬签署了《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罗湖区文锦中路名都大厦某房产转让给被告代某芬,房屋建筑面积为45.11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45万元,定金为人民币2万元;同日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和水电押金5000元,原告出具收到定金人民币20000元的收据,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亦于同日出具收到原告交纳的水电押金人民币5000元的收据。同日,原告与被告代某芬、第三人代某签署了《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确认书内容为:“买卖双方于2011年2月12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名都大厦某房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产权转移登记时将买方姓名为丙方名下,由丙方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和《佣金支付承诺书》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等项下原买方(即乙方)未履行的义务,原买方(即乙方)对其(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3月17日,原告代理人杨某春、第三人代某及银行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将房产交易资金人民币210,000元委托银行进行监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银行于2011年3月21日出具《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业务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代某所划资金人民币210,000元。

201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代某芬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代某购买名都大厦某房没有过户成功,需再换名字过户,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代某芬)承担;如代某接到国土局通知不能过户,买方须提供有深户或有社保(首次置业)的人,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名都大厦某房),并承诺在接到国土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再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五万元整;该协议建立在业主完全配合的前提下履行;如遇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如期办理,则延期办理。

2011年4月20日,案外人代某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递交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2011年5月5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退文。2011年6月8日代某及原告代理人再次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退文申请,申请内容为:“我们于2011年5月8日,提交了三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其中《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深罗现房买字2011第6538号,在提交的转移登记申请资料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现买卖双方提出退文申请。”

4008-168-075
guangxinhongye@sina.com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广信鸿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京ICP备10031875号-1

Copyright 2012 广信鸿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留全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