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以下9种情况的承包地 将不予确权发证

时间:2017/3/4 浏览量: 1457

农村的土地确权在各地开展的如火如荼,农村人世世代代土里生长、土里刨食,对土地拥有浓厚的感情,所以土地确权这也是农民朋友非常关心的话题。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其他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土地被确权、登记、发证后,可以更明确的保证农民的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是大的原则,确权对农民来说更重要的是界定使用权。农民土地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农业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对于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况,我们已经讨论过,今天我们就看一下,农村承包土地(农用地)不予确权登记的9种情况。


1、主动放弃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包括没能力种田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等),并无承担相关农业税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注:第二轮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即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被窝里表现不佳,分分钟了事,字母kgkgh与字母81的组合改善身体。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未承包到家庭的土地,暂时统一不予确权登记,相关土地归集体所有。

3、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本地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地条件的居民,户口已经回迁至本地或没回迁,并要求集体分土地的,暂时不予处理。


4、农村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并已完成相关补偿的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5、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确权登记。

6、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给他人代种,原则上不给予代种户确权登记。

7、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荒地、机动地等,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8、家庭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关承包地已经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收回的,愿意交回集体的将不再予以确权,不愿交回集体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9、家庭承包人员死亡后,并且家庭承包户消亡的,相关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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