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 不得销售
时间:20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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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土委联合下发《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实施。未来,凡是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均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同时,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