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时间:2017/4/27 浏览量: 132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7日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办法》将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进行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缴存单位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缴存职工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业务关联单位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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