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致房毁 房贷是否要继续还?

时间:2017/8/29 浏览量: 1358
日前,四川省九寨沟发生地震,数万间房屋倒塌、受损。很多人存在疑惑,还在还房贷的房子在地震倒塌后,是否还要向银行继续偿还剩余房屋贷款。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依然要继续还贷,因为主合同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因地震而消失。 据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习江玲律师介绍,买房按揭意味着买房人与银行之间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买房人是向银行借款,而且这是主合同法律关系;另一层是买房人作为抵押人以自己买下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跟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建立的抵押合同关系,这是从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来看,地震导致抵押物即买房人的房屋倒塌,这个现实情况下,买房人还要继续还款。因为主合同就是买房人与银行建立的借贷合同关系,即使房屋被地震震塌了,并不影响主合同的借贷关系消失。”习律师表示。 作为抵押物的房子倒塌了,那么买卖双方的这份抵押合同怎么处置呢?习律师进一步说道: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所以,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是第三方破坏导致房屋倒塌或者第三方征收导致房屋被拆,因此,没有赔偿金或补偿金;如果房屋购买了保险,银行可以对保险金优先受偿。 另外,地震后房屋倒塌,银行是否会追究房屋所有人的责任,会不会让抵押人拿其它财产来代替之前的抵押物?习律师表示“不会”,因为抵押物损毁不是抵押人行为导致的,而是地震这种不可抗力导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以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些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是针对抵押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而不是针对地震这种不抗力的情形,所以,不用担心要求更换抵押物的事项发生。当然,如果买房人跟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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