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租赁新政出台

时间:2018/1/1 浏览量: 1621

为进一步促进兰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12月20日,兰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供应主体、政策支持力度、住房租赁供给、租赁服务以及租赁管理体制等6大部分,16条措施,明确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满足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支持国企转型为租赁企业

《实施意见》指出,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依规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住房租赁专营业务,逐步实现中介机构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整体房屋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房地产企业可销售租售并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对于个人租房,《实施意见》指出,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依规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

税收和金融两大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措施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

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

《实施意见》提出,要增加住房租赁有效供给,首先是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的年限。建立租赁住房用地评估体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让价格。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如为普通住宅,水、电、气、暖、物业等执行民用价格;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将政府或国有企业闲置的合法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运营管理;对于各项手续齐全的经济适用住房,经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县区政府回购后,向社会出租,并纳入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学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逐步扩大保障对象及群体范围。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为辅,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

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中,《实施意见》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并以兰州市关于非兰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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